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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01-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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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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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发改【202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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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财政局、住建局,各直属生态环境局,溧阳市、武进区水利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农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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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具体加价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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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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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1.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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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于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每半年*后一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价结果为准。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1月份和7月份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前半年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企业名单(含详细地址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送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用于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各级供排水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本级企业用户信息核对,对无法查询到或已销户的企业、不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企业推送本级发改、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企业名称、地址等明显不符或同一企业对应多个用户等无法执行的企业推送至本级发改、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商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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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市两级供排水主管部门应根据核实后的可执行企业名单,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相应企业后半年时间内的用水量收取加价污水处理费,并按现有渠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住建局应汇总全市半年度(年度)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抄送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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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企业环保信用的甄别认定与评价结果的动态更新工作。全市两级发改、财政、供排水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上述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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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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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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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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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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